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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基本要素
信用行為發(fā)生過程一般需要有五個要素:
1、信用主體。信用作為特定的經(jīng)濟交易行為,要有行為的主體,即行為雙方當事人,其中轉移資產、服務的一方為授信人,而接受的一方則為受信人。授信人通過授信取得一定的權利,即在一定時間內向受信人收回一定量貨幣和其它資產與服務的權利,而受信人則有償還的義務。在有關商品或貨幣的信用交易過程中,信用主體常常既是授信人又是受信人;而在信用貸款中,授信人和受信人則是分離的、不統(tǒng)一的。
2、信用客體。信用作為一種經(jīng)濟交易行為,必定有被交易的對象,即信用客體。這種被交易的對象就是授信方的資產,它可以是有形的(如以商品或貨幣形式存在),也可以是無形的(如以服務形式存在)。沒有這種信用客體,就不會產生經(jīng)濟交易,因而不會有信用行為的發(fā)生。
3、信用內容。守信人以自身的資產為依據(jù)授予對方信用,受信人則以自身的承諾為保證取得信用,因此,在信用交易行為發(fā)生的過程中,授信人取得一種權利(債權),受信人承擔一種義務(債務),沒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也就無所謂信用,所以具有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信用的內容,是信用的基本要素之一。
4、信用流通的工具。授信信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需要表現(xiàn)在一定的載體上(如商業(yè)票據(jù)、股票、債券等),這種載體被稱為信用流通工具。信用流通工具是信用關系的載體,沒有載體,信用關系無所依附。作為載體的信用流通工具,一般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征:( 1 )返還性。商業(yè)票據(jù)和債券等信用工具,一般都載明債務的償還期限,債權人或授信人可以按信用工具上所記載的償還期限按時收回其債權金額。( 2 )可轉讓性,即流動性。是指信用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買賣。對于信用工具的所有者來說,可以隨時將持有的信用工具賣出而獲得現(xiàn)金,收回其投放在信用工具上的資金。( 3 )收益性。信用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地給其持有者帶來收益。
5、時間間隔。信用行為與其它交易行為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是在一定的時間間隔下進行的,沒有時間間隔,信用就沒有棲身之地。
文章來源:惠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