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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談信用立法
分享信用經(jīng)驗,發(fā)現(xiàn)信用故事,傳遞信用聲音,共建信用中國。大家好,歡迎來到《信用會客廳》,我是主持人周慧靜。
今天我們有幸邀請到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jīng)濟法室主任——王偉教授,與我們共同聚焦——“信用立法”。
主持人:近年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信用立法,尤其是在近幾年兩會期間,有關信用立法的建議和提案在不斷地增加,社會各界對信用立法的呼聲不斷地高漲,在您看來我國為何需要制定一部社會信用法?
王偉:在新的時代背景之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構建誠信國家、誠信政府和誠信社會的重要基礎,也是我們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工作??梢哉f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偉大的社會工程,但是在我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當中,制度化程度已較高,但還存在著法治化明顯不足的問題,集中體現(xiàn)為“政策推動、行政主導,立法缺失”三個方面。
有統(tǒng)計顯示,截止到2020年底,已經(jīng)有35部法律,42部法規(guī)當中涉及到了社會信用建設問題,要解決當前社會信用建設非法治化的問題,歸根到底需要依靠法治的保障,在未來我們就需要制定一部社會信用法,基本的目的是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一個頂層的法律根據(jù),在此基礎上來細化各項法律規(guī)則,為我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相應的法律根據(jù)。
因此,我的理解是制定社會信用法,它主要是有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從政策化邁向法治化的要求。二是在社會信用建設領域確立法治權威的要求。三是我們實現(xiàn)國家治理法治化的一項重要要求。在這種背景下,我們需要制定一部社會信用法。
主持人: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小時候我們就被教育說要做一個誠實守信的好孩子,在我的認知范疇里,誠信一直是道德的一種概念?,F(xiàn)在我們要將誠信融入法律,這是否意味著模糊了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系?
王偉:我覺得應該這樣理解,道德和法律的確是兩類性質不同的規(guī)范,它們的作用領域和保障實施機制都是不相同的,道德主要是依靠社會輿論去保證它的實施,而法律主要是依靠國家的強制力去保障實施,兩者之間有著顯著的不同。但這兩者的差異是相對的,兩者之間實際上并沒有一條楚河漢界不可逾越。在現(xiàn)代法律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法律是對人們的基本要求,在這個基礎之上,我們才能指望人們有更高的道德水準,同時道德也是我們法律的靈魂和核心內容。在現(xiàn)代社會,我們就需要把比較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融入到法律體系當中,那么誠信毫無疑問是我們社會一個非常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我們當然要把它融入到社會信用法以及其他的社會信用專門立法當中,我們在未來就需要德法共治,共同推進社會信用建設。
如果我們把道德建設理解為誠信建設的1.0版本,那么制度建設就可以說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2.0版本,而我們的法治建設就是我們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3.0版本。所以我們不應該把道德和法律對立起來。
主持人:您認為我國社會信用法應當包括哪些重點內容?
王偉:從目前社會信用立法的實踐和未來的發(fā)展來看,我覺得社會信用法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總則、社會信用體系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和利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社會信用服務、監(jiān)督管理及法律責任。有了社會信用法之后,我們就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構建一個全面系統(tǒng)的法律體系,乃至于法治體系。
主持人:教授您剛才也提到了我國社會信用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信用信息,您能詳細給我們講一下在社會信用法中它應該怎樣的一個具體的規(guī)定?
王偉: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當中,信用信息的傳遞是它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信用信息就沒有信用,因此我覺得在社會信用法當中一定要明確信用信息的傳遞,這是我們整個信用機制的基礎。我們要把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披露及利用等重要的機制作為我們立法的重點進行專章規(guī)定,其中尤為重要的就是關于信用信息的共享機制,要明確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范圍,哪些是不允許共享的或者有限進行共享的,違反信息披露和共享機制,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主持人:目前社會各界都十分關注失信懲戒以及信用修復這方面的內容,在我國社會信用法中對此應如何進行規(guī)定呢?
王偉:在當前我們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失信懲戒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包括市場性懲戒、社會性懲戒、行業(yè)性懲戒、行政性懲戒和司法性懲戒5類。對于行政性懲戒,我們需要遵循相應的法治原則,確立相應的法律規(guī)則,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規(guī)則包括比例原則,要做到過罰相當,而不要小過重罰。那么要對于輕微違法失信行為,一般違法失信行為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要分別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個原則就是合理關聯(lián)原則,也就是說我們所采取的懲戒措施和他的違法行為之間要有關聯(lián)性。第三個原則就是自我責任的原則,也就是我們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時候,不能夠搞株連,不能對失信主體以外的其他人員實施連帶的懲戒。失信懲戒是要遵循這樣的一些基本的原則,在法治的軌道上去運行。
主持人:我們剛剛提到了失信懲戒,還請您再介紹下信用修復?
王偉: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信用修復是非常重要的。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當一個違法失信的主體犯錯之后,我們所要做的不是把他永久地定在恥辱柱上,而是要給予他一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而這樣的一個機會就是通過信用修復機制來實現(xiàn)的。在公共信用領域的信用修復,首先要考察的就是他的失信行為的可修復性,重點要考慮的內容如違法的程度,主觀的過錯,整改的情況以及申請修復的意愿,此后要履行相應的信用修復程序。
主持人:目前地方信用立法正在加快推進,相比之下國家層面的信用立法卻相對遲緩,總體上呈現(xiàn)出了“頂層部署、地方先行”的一種模式,出現(xiàn)此現(xiàn)象的深層次原因是什么?
王偉:我想這主要是由我們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階段性所決定的。在我們改革開放之初,發(fā)展經(jīng)濟是第一要務,當時我們所追求的更多是速度和效率。社會誠信問題還未上升為我們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過程當中的主要矛盾。但是隨著我們的經(jīng)濟社會不斷的發(fā)展,社會成員不履約不守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在這種情況之下,社會的運行成本是非常高的。
正如前面所說的,我們在社會信用領域的法治建設是比較薄弱的,沒有能夠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足夠強大的法律支撐。而對于地方而言,他們在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過程當中,對于社會成員不履約不守法這樣的不誠信問題,是有更加切身的感受的。同時他們也有塑造良好的誠信環(huán)境、不斷推進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這種強烈的需求,在我們社會信用的立法方面就出現(xiàn)了頂層部署,地方先行這樣一個格局,我把它概括為是中央有要求,地方有需求,而百姓有訴求,共同促進了這樣一個局面。
主持人:地方信用立法可以說給我國社會信用立法提供了一種多元的立法模式,比如說像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及社會信用條例等,那這些條例之間又有什么區(qū)別?
王偉:主持人提了一個非常好的問題,就是在我們國家地方社會信用立法發(fā)展的過程當中,呈現(xiàn)出不同的發(fā)展模式,有的是公共信用信息模式,有的是社會信用信息模式,有的是綜合性的社會信用立法模式。那么這些模式都是各個地方根據(jù)本地的實際情況而設計的,相應立法的模式都各自有它的優(yōu)點,當然也有它各自的不足。
比如說公共信用信息的立法模式,它重在調整的就是公權力機關如何去采集、歸集、共享及披露信息,他重在對公權力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它調整的面相對窄,但是調整相對比較精細。而社會信用信息的立法模式,它是將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合并在一部立法中,然后對這兩類信息進行管理,在此基礎上它會規(guī)定公共信用信息和社會信用信息如何去采集、歸集、共享、披露及利用,以及相應的失信懲戒、守信激勵等。而綜合性的社會信用立法模式,它不僅僅對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進行規(guī)制,它還對政、商、社、司等各個領域的問題進行一個全面的規(guī)定,所以綜合性的社會信用立法模式,它所涵蓋的面是最寬的。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綜合性的社會信用立法模式是地方比較傾向的一種模式,因為它能夠為地方社會信用體系的發(fā)展提供一個較為全面的法治方案。
主持人:在您看來,目前哪些地方的信用立法是比較具有特色的?
王偉:我們常說這樣一句話——智慧在基層,我想用到地方信用立法當中這句話特別妥帖。從近年來地方信用立法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家開啟了各自的智慧,制定了不同的地方信用立法,可以講各個地方的信用立法都非常有特色,制度也有很多的創(chuàng)新。
在我看來,特色立法集中體現(xiàn)在若干個第一方面,例如2011年陜西省制定了我國的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條例;2017年湖北省制定了我國的第一部社會信用信息的管理條例;2017年上海市制定了我國的第一部綜合性的社會信用立法的條例,這部立法制定出來之后,因為它的體系和規(guī)則非常合理,能夠充分滿足地方社會信用法治化的需要,于是成為其他各地普遍學習和借鑒的版本;2020年實施的南京市的社會信用條例,在上海市條例的基礎之上又進行了進一步的創(chuàng)新,比如他們專設了社會信用體系一章,同時也規(guī)定對于輕微違法行為適用豁免懲戒清單這樣的一些制度;同時在2020年浙江省臺州市所制定的臺州市企業(yè)信用促進條例,它利用信用的機制為企業(yè)提供發(fā)展的便利,特別是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所以我想地方立法的特色就是體現(xiàn)在這若干個第一方面。
主持人:我們剛剛從國家層面的信用立法一直講到了地方層面的信用立法,您對我國社會信用立法是如何定位的?
王偉:我覺得未來的社會信用法它應該是我們社會信用建設的基本法,同時它也是我們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一部非常重要的立法,社會信用法它應當具有普適性和特殊性。普適性主要是講社會信用法應當要適應當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體系的需要,把誠信的價值觀轉化到法律體系當中去。社會信用立法也應當具有特殊性,特殊性就是說我們的社會信用立法,它一定要體現(xiàn)我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中國實際,關照社會現(xiàn)實,真正的創(chuàng)造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具有中國創(chuàng)造烙印的一部社會信用法。
結語:
信用立法是一項具有開創(chuàng)意義的創(chuàng)新工程和系統(tǒng)工程,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是現(xiàn)階段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客觀需要,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和王偉教授的深入交流,使我們更加理解了我國社會信用立法的重大現(xiàn)實意義。期待在“十四五”期間,通過信用立法,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形成信用法治新格局。(來源:中宏網(wǎng))